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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致力生态保护 川渝两地检察机关集中开展增殖放流
时间:2021-05-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更好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进一步强化濑溪河流域跨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推动渝西川东生态共建环境共保,5月26日,泸县检察院联合龙马潭区检察院、安岳县检察院、重庆市大足区检察院、荣昌区检察院在泸县方洞镇濑溪河畔开展鱼苗增殖放流工作,共计投放30000余尾鱼苗到濑溪河中,切实为保护绿水青山贡献检察力量。

这次增殖放流活动是川渝检察合作的一次成功实践,早在2020年3月,四川省泸县检察院、安岳县检察院、龙马潭区检察院会同重庆市荣昌区检察院、大足区检察院就濑溪河生态环境保护,会签了《关于濑溪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跨区域协作的意见》,构建起了濑溪河流域综合治理跨区域协作机制。

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增殖放流活动,能够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还可以让广大人民群众懂得非法捕捞水产品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近年来泸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加强对碧水、蓝天、净土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加强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公益保护职能的认识,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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